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發(fā)揮學生干部的作用,加強學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廣大同學的監(jiān)督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學生干部隊伍是聯(lián)系學院和廣大學生的紐帶和橋梁,學生干部在各級黨組織領導下和所在團組織的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。
第三條 各級黨團組織必須重視學生干部隊伍的建設,不斷完善對學生干部管理,加強學生干部隊伍的建設,提高學生干部的綜合素質(zhì)。
第四條 學生干部要熱心為同學服務,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,任何學生干部不應脫離學生,凌駕于學生之上。
第五條 學生干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干,必須在各方面成為學生的表率。
第六條 學生干部的選拔,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,在公開、公平的前提下,采取推薦、自薦等不同形式,產(chǎn)生候選人,通過民主選舉產(chǎn)生。
第七條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況下,學生干部也可由組織指定、任命或招聘等形式產(chǎn)生。
第八條 學生干部任職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自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,具有一定的理論及政策水平;
(二)勤奮學習,有較強的進取精神, 學習成績優(yōu)良;
(三)有奉獻精神和責任感, 勇于承擔各項工作,不計較個人得失,為同學服務;
(四)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創(chuàng)新精神,善于組織有益于學生成長的各項活動;
(五)有良好的個人修養(yǎng)和道德水準,以身作則,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(guī)章制度;
(六)具有團結(jié)協(xié)作精神,善于團結(jié)廣大同學;
(七)有正義感,敢于同壞人壞事及損害集體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。
(八)凡是有一門課程不及格,或綜合測評低于班級50%者,不能擔任學部或?qū)W院團學組織的主席團成員和部門正職。
第九條 學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須自動辭職:
(一)言行違反四項基本原則,在政治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者;
(二)違反國家法令、法規(guī)和校規(guī)校紀,造成不良影響, 受到二級學院級通報批評(含通報批評)以上處理處分者;
(三)在任職期間有一門主要課程或兩門(含兩門)以上課程不及格或在校期間有兩門(含兩門)主要課程或三門(含三門)以上課程不及格者;
(四)學業(yè)成績排名達不到班前列60%,綜合測評排名達不到班前列50%;
(五)鬧不團結(jié),意氣用事,使工作不能順利開展或集體利益及聲譽受到損害者;
(六)以職權謀取私利,經(jīng)教育不改,或從事其他與學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動,嚴重損害集體利益或者聲譽者;
(七)個人素養(yǎng)和道德水準低下,在學生中評議不良者;
(八)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者。
第十條 學生干部自動辭職程序如下:
(一)學生干部提出辭職報告,交同級團學組織;
(二)團學組織接到學生干部的辭職報告后,應召開全委會討論,對確有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干部,準予辭職,宣布除名并報上一級團學組織備案。
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,一年內(nèi)不具備學生干部資格:
(一)有一門主要課程或兩門(含兩門)課程不及格者;
(二)學業(yè)成績達不到班前列60%者,綜合測評排名達不到班前列50%;
(三)有違紀行為,受二級學院級通報批評(含通報批評)以上處理或處分者。
第十二條 根據(jù)第九條規(guī)定,學生干部應該辭職而不辭職的,各級黨、團組織或?qū)W生會組織通過適當途徑將其免職或撤職。
第三章 學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
第十三條 學生干部由學院團委和各學部團總支負責管理。
第十四條 各級團干部在學院團委的統(tǒng)一領導下,由各級團組織負責管理和考核,并將考核情況報學院團委。
第十五條 學部學生會組織的干部由同級團組織和學院學生會具體管理和考核,并將考核結(jié)果報學部團總支、黨支部和學院團委。
第十六條 院級團學組織、各學生社團必須在學院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。院級團學組織干部由學院團委具體管理和考核,并將考核結(jié)果分別通報學院黨委及學生干部所在學部黨團組織。
第十七條 班干部、團支部干部由輔導員、班導師具體管理和考核,并將主要干部的考核結(jié)果報學部黨團組織。
第十八條 學院每年進行一次優(yōu)秀學生干部評選。學院、學部優(yōu)秀學生干部分別享受學院、學部“優(yōu)秀學生干部”榮譽。
第四章 學生干部的權利和義務
第二十條 學生干部享有下列權利
(一)代表學生參加社會事務和社會監(jiān)督, 通過學院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學生的意見;
(二)代表學生參與學院教育和管理事務, 溝通學院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與廣大學生的聯(lián)系,促進學院工作和服務等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工作,參與有關學生事務的協(xié)商工作;
(三) 組織學生開展自我管理,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,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以及學院整體利益的同時, 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;
(四)對本級或上級團學組織有討論、建議和批評的權利、并有權要求其改進工作;
(五)有被推薦或自薦到更高一級團學組織直至學院團委任職的權利;
(六)評優(yōu)或畢業(yè)就業(yè)時, 在同等條件下,學院根據(jù)貢獻大小,給予優(yōu)先推薦;
(七)有維護集體的、他人及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侵犯權利;
(八)按學院的有關規(guī)定享受其他應享受的待遇。
第二十一條 學生干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。
(一)認真學習馬列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學習鄧小平理論,積極宣傳黨的路線、方針和政策;
(二)及時正確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呼聲;
(三)團結(jié)廣大同學, 成為同學的知心朋友;
(四)認真組織各項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課外活動;
(五)做好本職工作,完成組織交辦的任務, 不斷改進工作方法;
(六)努力提高自己的組織能力, 口頭表達能力, 宣傳鼓動能力以及社會活動能力;
(七)正確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, 做到工作、學習兩不誤;
(八) 模范遵守國家法令和校規(guī)校紀。
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生干部是指:
(一) 院級團學組織學生委員、干事(含干事)以上干部;
(二) 學部團總支學生委員、學部學生會學生委員干事(含干事)以上干部;
(三) 學生社團正副會長(社長);
(四) 班委、團支部干部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(zhí)行,原辦法同時廢止,由共青團廣州華立科技職業(yè)學院委員會負責解釋。